姚安县联社
云南网讯(通讯员 熊芸)为促进提升公众信用意识及水平,借《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六周年及“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之机,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于3月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开展征信知识及征信法规专题宣传活动,倡导公众诚实守信、了解并行使合法权利、保护个人征信信息安全。
双柏县联社
本次宣传活动中,云南农信社在各网点的宣传电视上播放《信用名片》微电影,在产品公告栏、展架摆放《个人征信知识宣传手册》、《信用报告+网上查》等宣传资料,网点设置咨询服务台,接受群众咨询;同时还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平台推送征信相关知识。此外,云南农信社还将征信宣传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宣传活动相结合,通过多种多样的现场活动开展宣传,向群众现场讲解和普及征信知识,加深广大群众对征信业务、征信信息内容采集及途径、信用报告查询、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保证信息安全、如何养成良好信用记录享受优惠金融服务、异议处理等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提高群众主动维护良好信用记录的意识。
楚雄农商行
本次宣传活动普及了征信知识,提高了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了农民的信用观念,引导广大城乡居民逐步树立诚信理念,争做诚实守信的模范,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持续的信用体系建设、纯洁的金融市场和各项金融业务经营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
征信安全小知识:
《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驾护航
2013年3月15日起, 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自此我国征信业发展、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工作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2019年是《条例》颁布实施六周年,今年的征信宣传与“金融消费者权益”密切结合,加强社会对与个人密切相关的征信权利法规的关注。
采集、查询、使用个人信息须取得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条例》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采集信息的同意形式可以是信息主体亲笔签名的书面同意文件,也可以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查询信息的同意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信息的用途应作为书面授权书的重要条款。
个人敏感、隐私信息禁止或限制采集
《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句所列信息绝对禁止采集。第二句所列信息在明确告知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采集,属于限制采集信息。
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知情权
《条例》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个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任何一个人民银行查询网点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在布放了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的网点,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在自助设备上即可查询),也可上网查询(网址:www.pbccrc.org.cn)。
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纠错、异议和投诉等权利
《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条例》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可向征信机构(或报数的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受理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核查处理并将书面结果答复异议申请人。